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校工会经费使用,使校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根据中央、省、市、学校有关规定和精神及《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湘工发〔2018〕20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校工会经费使用,加强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校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校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校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校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校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校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校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校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校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校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校工会经费。年度校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校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校工会拨缴的经费中60%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校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校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校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校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强化对校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督促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确保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及时缴纳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湖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校工会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校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校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校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校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校工会举办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业务、文体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校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优秀学员奖励标准: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200元。聘请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同一种文体活动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不超过3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奖金人均不超过200元;未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可为比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校工会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各不超过40元)。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费,标准不变。
校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可为参加人员购置人均不超过200元的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限一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活动比赛人员可增购一次,人均不超过300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校外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每半天不超过4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本单位人员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校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春节联欢会,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校工会可以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校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校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校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观看电影每季度可一至二次,购发电影票券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不可组织观看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
校工会可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每年各一次,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校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校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人每年标准为21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学校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不得发放现金。
校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发放100元的生日蛋糕、鲜花等实物慰问品或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校工会会员结婚送价值100的鲜花;职工生育时,给予400元的慰问品。
校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应予看望慰问,给予4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
校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去世,给予400元的慰问金(花圈、鞭炮80元另计)。
校工会会员退休离岗,以分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发放5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校工会开展疗休养活动要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工作者和一线教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的教职工。应当选择工会疗休养院所和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学校工会会员人数的五分之一,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含往返),活动组织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员的10%。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活动费等,应由学校行政承担,综合定额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或学校行政规定的培训费标准执行。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校工会可予以适当补贴,其比例不超过当年疗休养费用总额的20%。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校园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校工会开展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校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校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校工会会员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 校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校工会应建立和完善校工会困难会员档案,按照全国总工会和湖南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和标准,并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校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在高温、寒冷等情况下, 校工会可开展对一线职工的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物资。每年限二次,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校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学校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学校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开展校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办的图书馆、开云(中国)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校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校工会组织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不超过1000元,二等奖不超过800元,三等奖不超过400元,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校工会受学校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由学校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费用由学校行政列支。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校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校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校工会兼职工会干部不发兼职补贴。
校工会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得超过工会干部总人数的15%,表彰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15%,每人奖金(奖品)最高不超过 300 元。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事业支出是指校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是指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 校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学校保障不足且校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校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校工会主席对校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校工会经费。年度预算调整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六条 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及时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七条 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校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校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校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校工会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委托学校计财处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校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九条 校工会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单独开设工会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本办法规定的校工会经费开支项目只准在校工会经费账户内列支; 校工会举办活动要有方案(含经费预算)、通知、签到册,活动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开具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提供具体清单;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慰问品、纪念品、蛋糕券、花木券、电影、戏剧等入场券、福利物资等,审批和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
第二十条 保障职工正常福利是学校行政的职责。学校行政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安全生产费等文件的规定保障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补贴、职工疗休养、职工教育、劳动保护等服务职工经费;要满怀热情关心关爱会员职工,健全待遇激励保障制度体系,落实体检、休假制度,关注心理健康,丰富文体生活,加大对校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活动的经费补助支持力度,依法保障会员职工的正常福利。
校工会要协调和督促学校行政依法依规保障好职工的正常福利,积极争取学校行政对校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的支持,补助资金应列入学校行政年度预算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校工会应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接受学校超越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行政补助,不得利用学校行政权力或影响向其他单位摊派费用或索要赞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集体福利,标准由学校行政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列支,不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经费收支和管理情况接受湖南省总工会的监督检查。每年向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校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校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违规吃喝。
(二)不准违反校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校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校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校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校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校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校工会经费报销与校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八)不准用校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支付利息等。
(九)不准用校工会经费报销其他违纪违规开支。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报上一级主管工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后,原校工会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