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省总工会关于做好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全面清理和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的要求,现将《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全面清理和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湘工办发[2016]30号)予以公示,如有符合条件且需要申报的在职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于10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身份证及困难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上报到校工会。另:原已建档的困难教职工需重新申报。联系人:肖瑾,电话:58519006。
校工会
2016年10月10日
湘潭市总工会办公室
潭工办〔2016〕 号
湘潭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全面清理和困难职工
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工会,市直各局(委、产业)工会,市直机关工会,市总直属基层工会:
根据省总工会关于做好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全面清理和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的要求,现将《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全面清理和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湘工办发[2016]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并于10月26日前将电子版、纸质版附件1、附件2上报到湘潭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联系人:肖盛,电子邮箱:xtsz812@163.com,电话:58210313。
湘潭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0日
南省总工会办公室文件
湘工办发[2016]30号
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工会帮扶
工作管理系统全面清理和困难职工
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6〕7号)精神,根据《关于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的通知》(工保字〔2016〕2号)要求,精准识别困难职工,夯实解困脱困工作基础,做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原有档案清理完善和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依据建档对象、建档标准、建档要求和建档程序,各级工会对所有已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档案进行全面清理、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档案予以注销,信息不完善的按照新的《困难职工档案表》(附件1)进行完善;为新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及时建档。
2. 通过建档立卡,对困难职工进行精准识别,了解困难状况,分析致困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主体,落实帮扶措施,实施动态管理,进行考核问效。
各地要在2016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档案清理完善和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此后进行动态管理。
二、对象标准
困难职工建档基本条件:本人户籍须在湖南省内,或者本人户籍虽不在湖南省内,但劳动关系在省内企事业单位且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含内退人员,不含已实际退休人员)。
(一)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建档对象主要包括以下4类:
1.低保职工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低保职工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高出幅度为50%以下),但由于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意外灾害(事件)致困户——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灾害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重大疾病致困户的认定,应以职工或家庭成员当年度住院治疗的结账单为主要依据,结合病种、自付金额、家庭收入等方面情况综合分析,看年度内,职工或家庭成员因病致困的程度是否符合低保职工户或者低保职工边缘户的标准。
子女上学致困户的认定,应根据职工家庭因支付子女上学费用后,家庭实际生活费是不是符合低保职工户或低保职工边缘户的标准来确定。
意外灾害(事故)致困户的认定,由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现象等特殊原因给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参考重大疾病致困户的认定标准,综合分析,看年度内,职工或家庭成员因病致困的程度是否符合低保职工户或者低保职工边缘户的标准。由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现象等特殊原因给职工家庭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应看职工家庭受灾之后致困的程度是否符合低保职工户或者低保职工边缘户的标准。
4.困难农民工户——农民工家庭建档应符合上述标准,并加入工会组织。
家庭主要成员常年在家务农的农民不得建档,已纳入农村扶贫对象建档立卡的农民不再重复纳入。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作为困难职工建档对象:
1.拥有豪华别墅或2套(含)以上住宅的;
2.拥有商业店铺、企业等其他经济实体,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3.子女进入高收费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4.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或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三)已建档困难职工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确定为解困脱困对象:
1. 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就业的困难职工;
2. 因各类因素造成实际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职工;
3. 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支出突增,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4. 家庭以工资性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形成了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入了工会组织,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农民工。
5.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部分因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三、方法步骤
困难职工建档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得同一家庭多人分别在不同单位重复申请。
(一)困难职工建档按照“申请-核实-申报-审核-上报”的程序开展
1.申请。由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本人向所属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困难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2.核实。基层工会在收到困难职工提出的申请后,通过入户走访形式,对职工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掌握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家庭主要致困原因等,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填写内容要全面、真实、详细,不得漏填、错填职工信息,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申报。基层工会档案管理员登陆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立困难职工电子档案,将相关困难证明材料扫描后作为附件留存,同时将电子、纸质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职工维权帮扶中心申报。
4.审核。困难职工档案审核工作由各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县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本级所属基层单位的档案审核;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本级所属单位及所辖县(市、区)的档案审核;产业工会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的档案审核;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所属产业工会、省基工委的档案审核。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对所属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资料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入户复核,并指导基层工会将困难职工纸质档案、困难职工申请表、身份证、相关困难证明复印件整理成册、存档备查。
5.上报。县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和省产业工会、省基工委要将审核认定后的档案上报上一级工会,各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和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认定合格后的困难职工电子档案,应及时通过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上报。
(二)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已建档案清理工作。按照“谁建档谁负责”的原则,各基层工会对系统中已建档案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四类建档对象的条件,通过入户走访重新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根据新的《困难职工档案表》补充完善信息;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在系统中予以注销或删除。
(三)解困脱困对象确认。在困难职工建档和已有档案清理过程中,对符合解困脱困条件的建档对象,按照“分级负责、精准识别、一户一档、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然后,由基层工会和帮扶责任人结合困难职工需求和实际,与困难职工一起制定帮扶计划和帮扶措施,填入《困难职工档案表》,由困难职工签字确认;发放《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建立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纸质台账,待全国总工会对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完善升级后,再统一录入系统,为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打好基础。
(四)帮扶责任单位和帮扶责任人。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发挥帮助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带头、示范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各级“双联”帮扶机关及干部的主体作用。各级总工会履行好“双联”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按照新的要求、新的标准,精准确定帮扶对象,制定解困脱困方案,建立结对帮扶工作台帐。
(五)民主评议监督。困难职工拟建档对象和解困脱困对象的确认工作要全程实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各级工会组织在识别帮扶对象时,要成立由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党员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帮扶对象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困难职工档案清理和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建档立卡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精心组织部署,加强指导协调,要抽调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此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工会要按照省总工会的统一部署,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把困难职工档案清理和建档立卡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对象、标准、程序等相关政策宣传到基层工会和困难职工身边。要认真组织各类业务培训,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三)严格督促检查。各地要把困难职工档案清理和建档立卡作为困难职工帮扶和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基础性工作,抓实关键环节,严格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省总工会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工会于10月31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将工作完成情况报省总工会法律保障工作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琼 0731-84320151
电子邮箱:hnflbz@126.com
附件:1.困难职工档案表
2.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
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